為防止因燃放“孔明燈”和使用“熱的快”等違章電器引發重大安全事故,切實保障學校公共安全和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徐州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孔明燈” 銷售和燃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徐政辦[2012]403號)文件要求和公安部門要求,經學校研究,現就我校禁止銷售燃放孔明燈和禁止銷售、使用“熱的快”等違章電器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商家和個人在校園內銷售、燃放“孔明燈”和 銷售、使用“熱的快”等違章電器,廣大師生員工應自覺維護公共安全,不購買、不燃放“孔明燈” ;不購買、不使用“熱的快”等違章電器,已經購買的,禁止使用并自行銷毀。
二、對在校內銷售、燃放“孔明燈” 和銷售、使用“熱的快”等違章電器的商家或個人,學校相關部門將予以嚴厲查處。
三、對因銷售、燃放“孔明燈” 和銷售、使用“熱的快” 等違章電器造成火災等安全事故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四、后勤管理服務中心、資產經營公司和大學生創業中心負責所屬校內商家和學生創業團體銷售“孔明燈” 、“熱得快”等違章電器的督查和管理,對不服從管理、阻礙學校工作人員查處的單位、商家、團體和個人,學校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五、學工管理部門和各二級學院應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及時發現消除安全隱患,引導學生安全文明開展校內活動。
江蘇建筑職業技術學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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